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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总) 支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的建设, 推进党支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党(总) 支部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党的—级基层组织, 是开展党的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党联系广大干部、 师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党(总)支部在学校基层各项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党(总)支部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努力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对本部门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定,有效地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党(总)支部的设置和组成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 经学院党委批准, 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党员 100 人以上的, 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 100 人以下、 5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 50 人的, 经学院党委批准, 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 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 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人。
第五条 党(总) 支部的组成。 总支部委员会由 5-7 人组成,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1 人,根据需要设立组织、宣传、纪检、保密、青年等委员; 直属支部委员会由 3-5 人组成, 设书记 1 人,根据需要设立组织、宣传、 纪检、保密、青年等委员。支部委员会由 3-5 人组成, 设书记 1 人, 根据需要设立组织、 宣传等委员。党员人数不足 7 人的直属党支部、 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
第六条 党总支书记、 直属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正、 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应当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好,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事业心、 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强,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党务工作经验,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善于做学生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党总支书记、 直属党支部书记在任职期间, 应将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做好党务工作。
第七条 党的总支委员会委员、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书记、副书记报学院党委批准,委员报学院政治部批准。 任期内支部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在 3 个月内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补选结果报学院政治部批准。 任期内,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职务调整变化,所在党组织应请示学院党委进行改选,改选结果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八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依据党员人数、分布和工作需要,为便于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教育而划分的。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的划分由支部委员会决定。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选产生,党支部批准。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与普通党员共同编组。
第三章 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和本支部的决定,教育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教职工,圆满完成本部门所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 党的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党的历史和基本知识,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学习科学、文化和公安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努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 对党员进行教育、 管理和监督。 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严格执行党内民主集中制, 切实增强党员意识、党性意识,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动态, 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本部门实际,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员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调动党员和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鼓励、支持他们在各项工作中贡献才智、建功立业。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重视吸收优秀青年入党。 按时、 足额收缴党费。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纪、警纪,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做好党员服务工作。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工作机制,关心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 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
(九) 领导本部门的群团组织,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 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十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学习 党的理论、 党的基本知识、 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 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 管理、 监督和服务, 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影响、 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 完成学习任务。
(三) 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区队、大队事务管理, 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 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 按照“坚持标准、 保证质量、 改善结构、 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制订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每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按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做好对入党申请人、 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 严格按要求做好党员发展的政治审查工作。
(五) 积极了 解学生的思想状况, 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引领工作。
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院党委的决议,维护、关心、支持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大局。
(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党性意识。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谈心活动,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
(四)经常了解、 听取并向学院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 建议和要求。
(五)支持离退休人员为关心教育下一代作贡献。 组织开展适合老同志特点的各项活动。
(六) 协助党委、 离退休人员党总支和离退休人员工作部门做好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工作。
第十二条 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具体组织党员执行党支部的决议, 完成党支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 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 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 协助党支部做好对党员的经常性思想教育, 接受党员的汇报,关心、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作出汇报。
(四) 定期召开党小组会,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组织、 监督党员按时参加党的各种活动,按时收缴党费。
(五) 协助党支部做好党员的评议鉴定和培养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十三条 党(总)支部书记的职责是:
(一)主持党(总)支部的日常工作。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院党委的决议,主持召开党(总) 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 研究、 讨论党(总)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决定。
(二)检查党(总)支部决议实施情况, 总结经验,弘扬典型,按时向党员大会和院党委(党支部向党总支) 报告工作。
(三)掌握党员、 干部和师生的思想状况,适时调整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把握好本单位的舆论导向, 预防各类事故,做好稳定工作。
(四)组织好党日 活动, 发扬党内民主, 抓好党员教育, 联系实际上好党课。 组织好党员民主评议评优工作。
(五) 组织好党(总) 支部委员会交心会和党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自我批评,沟通思想,增强团结,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积极性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总支副书记协助总支书记进行工作, 并在书记领导下分管一定的工作。 党总支书记不在时, 由副书记主持总支的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委员的职责是:
(一) 了 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家庭情况,负责党员鉴定工作,经常向党(总)支部委员会反映情况。
(二) 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根据上级党员发展的要求和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发展党员工作意见;了 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协助学院组织科办理接收新党员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协助学院组织科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三) 负责党(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 做好党内登记、统计、年报等日常文书工作; 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四) 根据本支部实际情况, 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认真搞好评选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和优秀党员活动。 不设纪检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检方面的工作,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
第十五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是:
(一) 组织党员和非党群众学习 政治理论,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院党委的决定, 经常了解学习情况, 总结推广经验,做好学院改革发展的宣传鼓动工作。
(二) 了 解党员思想、 学习 情况, 适时提出党(总) 支部学习、党课教育的计划和建议;协助党(总)支部书记搞好党课教育,特别是要搞好党员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教育;负责订阅和管理党报、党刊等党员读物。
(三) 了 解非党群众的思想状况, 及时向党(总) 支部反馈师生思想信息。协助党(总)支部书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
(四) 与学院宣传部门协同配合, 完成上级有关宣传思想工作的任务,协助团组织搞好学习,办好板报、橱窗,组织稿件向新闻单位投稿。 指导本部门开展积极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宣传鼓动工作。
第十六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是:
纪律检查委员在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分管党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
(一)对党员进行党内法规、党风党纪的教育。
(二) 研究本部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向支部委员会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三) 经常了 解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委反映本单位党员遵纪守法状况。
(四) 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受理党员和群众的申诉和控告,并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
(五) 协助院纪委对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进行调查, 对受处分的党员进行经常的考察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十七条 青年委员的职责是:
(一)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 指导团支部结合青年特点, 积极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党的助手作用。
(二) 指导团支部加强对团员和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 培养团员和青年做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三) 做好团干部的教育、 管理工作。 抓好团支部的思想、作风建设。
(四) 对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给予指导。
第十八条 保密委员的职责是:
(一) 教育党员和非党群众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提高革命警惕, 防范抵御各种渗透破坏活动。
(二) 及时了 解本部门人员的思想变化, 分析研究发生泄密事故的规律特点, 做好防范工作。
(三) 协助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各项规章制度, 堵塞漏洞, 保证安全。
(四) 协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本部门出现的各种泄密事故,发现苗头问题及时报告, 保证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
(五) 发生政治、 刑事案件及时报告, 保护现场, 并在保卫、公安部门的指导下查清案件。
第四章 党(总) 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总)支部委员会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由总支、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实施。党(总)支部书记要当好班长,自身既模范地履行职责,同时应积极指导、督促其他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三会一课” 制度
(一)党小组会。 每个月 至少召开 1 次, 主要内容: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研究贯彻党支部的决议,向党员布置工作; 检查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配合党支部做好改选党小组长等具体的党务工作。
(二)支部党员大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指示; 听取和审议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增强政策观念,提高业务水平; 听取行政负责人关于业务、 行政工作情况的通报;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一般每个月召开 1 次。主要内容:讨论、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措施;分析党内外干部职工的思想情况;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以及培养发展党员工作;处理好支部的日常事务,按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讨论研究协调共青团、工会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安排支部近期活动。
(四) 党课制度。 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的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党课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任务,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知识和形势任务专题教育。一般以党总支、党支部为单位,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含上级党组织举办的党课)。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党课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 党(总)支部每年必须召开 1 次由支部委员或全体党员参加的民主生活会, 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支部委员紧紧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结合党支部自身建设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着重检查、解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团结,加强集体领导,端正党风,严格党纪,为政清廉, 克服官僚主义, 转变工作作风, 以及关心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同时检查领导班子和个人在重大决策中和执行政策、决议过程中的思想认识、态度和效果,找出存在的问题,明确责任, 制定整改措施。
(二)党(总)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党员参加的专题组织生活会, 检查党员在贯彻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决议,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况; 检查党员在思想、 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坚持党性原则,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 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检查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所制定的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 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互相帮助,纠正缺点错误,消除分歧,增进团结; 党员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工作和思想情况。组织生活会要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有缺点和错误,要勇于做自我批评。在开展批评时,要采取实事求是、 与人为善的态度,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积极的思想斗争,达到分清是非、增强党性、互相帮助、加强团结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定期向学院党委报告工作,每年至少 1 次;如遇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应由学院党委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学院党委请示;属于党(总)支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问题,要敢于负责, 敢于担当, 认真及时地解决。
第二十三条 党(总) 支部书记述职制度。
(一) 党(总) 支部书记每年 12 月 向学院党委述职, 报告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情况。
(二) 述职内容: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执行上级党委关于党的建设的重大部署、 决策和决定的情况;
2、 制定和落实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成效以及定期研究部门党建工作、 解决突出问题的情况;
3、 党的制度建设、 党内民主建设、 思想组织建设、 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4、 党建促队建、队建促业务的效果和主要情况;
5、 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6、下一步工作打算。
(三) 述职程序:
1、 调研分析。 述职前党(总) 支部书记按照述职内容要求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全面掌握支部党建工作总体情况。
2、撰写报告。在摸清情况、总结经验、找准问题的基础上,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对好做法要认真总结提炼; 对尚未完成的任务,努力抓好落实;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认真剖析原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述职报告要做到总体思路清、基本情况准、问题分析透、工作措施实。
3、 述职汇报。 召开述职大会, 由党(总) 支部书记在述职大会上汇报抓党建、 履行职责的情况。 述职要实事求是, 突出重点,准确反映基层党建工作的真实情况。
4、 评议总结。 述职结束后, 由学院党委根据述职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目前党建工作的成效和不足,找准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党建工作的明确要求,通过摆问题、定措施、提要求、抓落实,进一步增强抓好党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 联系服务群众制度。
(一)总体要求
1、 认真听取群众意见。 经常深入基层, 深入教职工, 倾听群众呼声, 听取群众意见, 了解群众的意愿和诉求。
2、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努力帮助解决教职工工作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 接受群众的教育和监督。 尊重教职工的首创精神, 把联系和服务群众作为向群众学习的过程,从中汲取营养,经受锻炼,自觉地接受群众的教育、 评议和监督。
4、 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 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赋予广大教职工的各项权利和正当利益,自觉同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争。
5、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向教职工宣传和解释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育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凝聚各方力量。
(二) 党员联系群众的主要任务。
向非党群众宣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开展积极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帮助解决其工作、 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党员联系非党群众要做到“三知”、“三及时”, 即知思想、 知工作、 知生活; 及时发现问题、 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及时做好稳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谈心谈话制度
(一) 有计划地安排与党员和群众的谈心活动, 通过经常性的谈心交流, 进一步沟通思想、 化解矛盾, 形成共识、 增进团结,互相帮助、共同提高,以此凝聚智慧、凝聚警心、 凝聚力量。
(二) 坚持做到“六个必谈”, 即: 党员和非党群众调入调出、职务升降、离岗或退休时必谈; 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诫勉、处分时必谈; 相互之间产生重大意见、 分歧或工作不协调时必谈;发现党员和非党群众在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等方面有需要注意或改正的问题时必谈; 党员和非党群众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时必谈; 党员和非党群众遇到困难、挫折或家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必谈。
(三) 党支部委员(党委、 总支)、 党小组长按照分工, 每年与所在支部党员和部门非党群众谈心 2 人次以上。
第二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 按照省直机关“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 的要求,精心安排、严格程序,认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严格处置不合格党员。
(二)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
1、 是否具有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 严守党纪、 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3、 是否具有强烈的党员意识,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 是否密切联系群众, 关心群众疾苦, 艰苦奋斗、 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民主评议党员的步骤
1、学习教育。 主要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上级有关文件。
2、 自我评价。 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 对照党员标准, 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 和讲规矩、守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3、进行民主评议。 一般召开党小组或党支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对照党员标准,对党员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还要采取适当方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4、组织考察。 支委会对党员评议和群众意见进行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5、 表彰和处理。 大力评选表彰优秀党员, 严格处理不合格党员,认真查明、严肃处理评议中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和部门行政之间应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学期应至少举行 1 次, 参加会议的包括总支委员会全体委员、 行政全体负责人,会议由总支书记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讨论本部门的重大问题,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并互相提出建议和意见。党政双方都要有自觉接受监督、 相互监督和团结协作的意识。
第二十八条 按期改选制度。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按期改选。改选产生的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应报学院党委及政治部批准。委员出现缺额或因工作需要须增加委员人数时应及时请示学院政治部,经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补选。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学院党委可以任免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第五章 党员管理、 监督
第二十九条 认真落实从严治党、 从严治警的要求, 始终坚持对党员的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造就一支忠诚为民、忠于职守、廉洁高效、作风优良的党员队伍,为全省公安机关党的建设当好表率。
第三十条 严格党员管理。 必须把每个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绝不允许有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受党组织管理和监督的特殊党员。严格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管理,坚持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内民主生活的质量。做好考勤和记录,定期向党员公布,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 3 人以上、集体外出超过 1 个月 时间的, 应建立临时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按时过党的组织生活;单独外出超过 1 个月的党员,应及时向支部汇报情况。支部负责向外出的党员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和缺席期间的活动内容。对调动工作的党员,支部应督促其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过好组织生活。对行动不便的党员,应指定专人向其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听取意见和建议, 保持经常联系。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 主动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对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要定期公布。党(总) 支部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定期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 每年一般不少于 1 次。 对先进党员要鼓励表扬;抓好党员示范岗建设; 对表现差的党员要帮助教育,促其转变。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党员的监督。 党(总) 支部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 廉洁自律,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生活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党员违纪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并协助调查核实。对缺乏革命意志、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总) 支部应当及时对其开展提醒、 批评、教育,提出限期改正目标和要求。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劝其退党,或宣布除名。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 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或不交纳党费, 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党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九条的规定,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腐化堕落分子,坚决清除出党。处理决定须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党(总) 支部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定期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经常对党员进行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教育,狠抓习惯养成,并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